(2014)中二法立民催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刘厚生申请宣告票据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厚生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二法立民催字第218号申请人:刘厚生,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申请人刘厚生因持有号码为1030443032918775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海洲支行,出票人刘厚生,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亦未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刘厚生负担。审 判 长 曾同源审 判 员 潘国鼎代理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沛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