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本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胡红琳与本溪鲍斯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郭丹、郭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琳,本溪鲍斯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郭丹,郭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本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胡红琳,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委托代理人武甜甜,辽宁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溪鲍斯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负责人林和明,该公司副董事长。被告郭丹,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郭伟东,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晨、包韪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胡红琳诉被告本溪鲍斯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鲍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红琳的委托代理人武甜甜、被告本溪鲍斯公司、被告郭丹、被告郭伟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晨、包韪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红琳诉称:2013年6月21日,被告本溪鲍斯公司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7月17日。被告本溪鲍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穆亚利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以其个人名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胡红琳于借款期限届满后多次向被告本溪鲍斯公司及担保人穆亚利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本溪鲍斯公司及穆亚利至今未还。2014年1月31日,穆亚利病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女儿郭丹、儿子郭伟东。因被告本溪鲍斯公司与担保人穆亚利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担保人穆亚利之法定继承人郭丹、郭伟东应承担返还欠款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本溪鲍斯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银行利息9万元,本息共计209万元。2、被告郭丹、被告郭伟东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本溪鲍斯公司辩称:本溪鲍斯公司是曾向原告胡红琳借款,但被告本溪鲍斯公司已于2013年4月28日至2013年10月9日期间分多笔总计偿还原告胡红琳本息合计430万元,故被告本溪鲍斯公司已履行完还款义务。被告郭丹、被告郭伟东共同辩称:一、同意被告本溪鲍斯公司就本案的答辩意见。二、被告郭丹、郭伟东在本案中系担保人穆亚利的法定继承人,而依据我国民法及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责任仅限于担保人个人承担,不应追溯至担保人继承人。故郭丹、郭伟东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亦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三、穆亚利去世后,其身后遗产债权债务至今尚未清算完成,穆亚利的遗产继承尚未开始。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本溪鲍斯公司与胡红琳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本溪鲍斯公司向胡红琳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为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7月17日,利率为月息2%。同日,穆亚利向胡红琳出具借据和担保函各一份,借据内容为:“本溪鲍斯公司穆亚利借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担保函第一条约定:“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七条约定:“本担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担保函签发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两年”。同日,胡红琳通过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转账形式向穆亚利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的账户转款200万元。2013年4月23日,胡红琳通过中信银行个人网银向穆亚丽利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的账户转款70万元。2013年5月3日,本溪鲍斯公司与胡红琳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本溪鲍斯公司向胡红琳借款人民币170万元,期限为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5月22日,利率为月息2.5%。同日,穆亚利向胡红琳出具借据和担保函各一份,借据内容为:“本溪鲍斯公司穆亚利借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整”。同日,胡红琳通过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转账形式向穆亚利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的账户转款170万元。2013年5月3日,本溪鲍斯公司与胡红琳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本溪鲍斯公司向胡红琳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为2013年5月24日至2013年8月17日,利率为月息2.5%。同日,穆亚利向胡红琳出具借据和担保函各一份,借据内容为:“本溪鲍斯公司穆亚利借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整”。同日,胡红琳通过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转账形式向穆亚利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的账户转款200万元。另查明,2013年4月28日至2013年10月9日期间,穆亚利和其司机朱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和银行卡存款的形式共10次累计向胡红琳的账户存款430万元。再查明,被告法定代表人穆亚利已于2014年1月31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郭丹、郭伟东未明确表示放弃对穆亚利遗产的继承权。上述事实,有本溪鲍斯公司与胡红琳签订的借款协议书3份、穆亚利向胡红琳出具的借据2份、担保函3份、中信银行个人网银转账交易详情单4份、转账凭条5份、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5份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采信。本院认为:2013年6月21日,被告本溪鲍斯公司与胡红琳之间签订借款协议书及穆亚利向胡红琳出具的担保函均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胡红琳已通过其中信银行个人网银向穆亚利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的账户转款200万元。该借款协议书约定的借款期满届满后,被告本溪鲍斯公司尚未偿还原告胡红琳的此笔借款,担保人穆亚利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故被告本溪鲍斯公司应依据该借款协议书约定向原告胡红琳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按照协议约定的计息方式,该笔借款的利息已超过9万元,原告胡红琳要求被告本溪鲍斯公司承担利息9万元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本溪鲍斯公司辩称其已偿还原告胡红琳借款430万元一节。因被告本溪鲍斯公司与原告胡红琳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关系。2013年6月21日之前,原告胡红琳已累计借款给被告本溪鲍斯公司人民币440万元,故对于被告本溪鲍斯公司的此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胡红琳要求被告郭丹、被告郭伟东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本溪鲍斯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穆亚利对此笔借款向原告胡红琳出具担保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月31日,穆亚利去世,其法定继承人郭丹、郭伟东未明确表示放弃对穆亚利遗产的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和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之规定,被告郭丹、被告郭伟东应在其继承穆亚利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被告郭丹、被告郭伟东所辩称的穆亚利去世后其遗产债权债务尚未清算完成、继承尚未开始一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穆亚利去世后继承已开始。故对于被告郭丹、被告郭伟东的此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本溪鲍斯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胡红琳借款本息合计二百零九万元整。二、被告郭丹、被告郭伟东在其继承穆亚利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八百元,由被告本溪鲍斯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淑新代理审判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刘现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