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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二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臧菊花与被告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付风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菊花,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付风勇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700号原告:臧菊花,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会计,住新疆轮台县迪那路星源房地产1号楼。被告: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石油新村2219号。法定代表人:李跃明,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321号。法定代表人:马立和,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付风勇,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个体,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建设村65号。本院审理的原告臧菊花与被告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付风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臧菊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菊花撤回对被告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付风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3822.5元,退还原告3822.5元。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泓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