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维通交通肇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献刑初字第001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于献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本村。2014年3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云飞,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甲、杜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经人调解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本院要求撤诉本院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李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牌自制翻斗车在献县陌南镇龙驹村内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乙骑自行车由西向南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乙被碾压死亡。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报案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驾驶证信息,户籍证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过失犯罪,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希望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牌自制翻斗车在献县陌南镇龙驹村内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乙骑自行车由西向南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乙被碾压死亡。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4年3月4日他驾驶无牌号的拼装翻斗车,在龙驹村里,他驾车由南向北行驶,通过十字路口时,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他车的前轮过去了,自行车过来后被左后轮碾轧,骑自行车人死亡。2、报案记录,证实2014年3月4日11时许,匿名报警,在献县陌南镇龙驹村里一辆自制翻斗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3、证人杜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她儿子,2006年6月20日(阴历)出生,当时放学回家,由西向东走,走到出事故路段时向南拐弯,向南300米左右就到家了。4、证人杜某乙证实,2014年3月4日上午,他路过发生交通事故现场,看见翻斗车头朝北,翻斗车左后轮轧着自行车,被撞的小孩和司机一起去了医院,他不认识撞人的司机。5、驾驶证信息,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证有效期2011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准驾车型B2。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7、献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系颅脑损伤死亡。8、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9、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10、被害人张某乙信息表,证实张某乙出生于2006年7月15日,住献县陌南镇龙驹村。11、无违法犯罪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无非法犯罪记录。1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据,证实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并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确认有效,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坤审判员 李兰珍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妍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