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徐日昇与王景章,罗小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日昇,王景章,罗晓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徐日昇,男,1948年8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小学文化,住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程家村*组。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景章,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初中文化,住咸阳市秦都区古渡办事处魏家泉村*组***号。被执行人罗晓江,又名罗小江,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长安县人,初中文化,住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魏家泉村*组。徐日昇申请执行王景章、罗晓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陕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王景章、罗晓江赔偿徐日昇经济损失73650.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04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6)陕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9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