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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行非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库伦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5)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库伦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振明,李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库行非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贾海学,局长。被执行人王振明,男,44岁,汉族。被执行人李金玉,女,40岁,蒙古族。申请执行人库伦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计生征决字(2014)0930号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执行人王振明,李金玉强制执行。审判长  包峰俊审判员  陶万春审判员  包万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