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行非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库伦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5)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库伦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振明,李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库行非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贾海学,局长。被执行人王振明,男,44岁,汉族。被执行人李金玉,女,40岁,蒙古族。申请执行人库伦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计生征决字(2014)0930号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执行人王振明,李金玉强制执行。审判长 包峰俊审判员 陶万春审判员 包万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