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陈志明犯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861号罪犯陈志明,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1日作出(200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志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7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4年5月12日以罪犯陈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4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2次,2012年7月、2013年2月、2013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3年2月、2014年2月共获得记功2次,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原判的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郭伟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