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恢1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费某与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某,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恢1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费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申请执行人费某与被执行人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2)绥未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费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费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费某孩子抚养费每年2400元。该款被执行人已主动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费某已领取此款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2014年份抚养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玉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