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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霞与诸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诸暨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绍诸行初字第36号原告王霞。委托代理人方志华,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峰,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公安局,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红旗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建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悦梅,诸暨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景景,诸暨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原告王霞诉被告诸暨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霞负担。审 判 长  周国勇审 判 员  冯少亮人民陪审员  王登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