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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益阳资阳支行诉尹立波、张晓辉、傅颂华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尹立波,张晓辉,傅颂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资阳支行),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御景华庭。法定代表人将志红。委托代理人杨威海。委托代理人曾治军。被告尹立波,男。被告张晓辉,男。被告傅颂华,女。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农行资阳支行诉被告尹立波、张晓辉、傅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行资阳支行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立波、张晓辉、傅颂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资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资阳支行撤回对被告尹立波、张晓辉、傅颂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