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李修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强,孙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李修强,居民。被执行人孙友玲,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修强与被执行人孙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4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友玲的工资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衍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