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东平洲际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与山东雪菱淀粉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洲际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雪菱淀粉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商初字第27号原告:东平洲际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轶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立成,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雪菱淀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总经理。原告东平洲际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泰公司)与被告山东雪菱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菱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洲际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雪菱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洲际泰公司诉称,2012年8月28日,被告雪菱公司与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东平农合行)签订了(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流借字(2012)年第01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向东平农合行借款2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玉米,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3年8月27日,借款年利率为10.8%。同日,原告与东平农合行签订了(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保字(2012)年第0128号《保证合同》,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时,被告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并欠付利息21327.83元。原告应东平农合行要求,于2013年8月27日履行担保责任,代被告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以及利息21327.8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021327.83元。2012年10月23日,被告与东平农合行签订了(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流借字(2012)年第016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向东平农合行借款25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玉米,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3年10月22日,借款年利率为10.8%。同日,原告与东平农合行签订了(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保字(2012)年第0162号《保证合同》,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时,被告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并欠付利息70400.43元。原告应东平农合行要求,于2013年10月22日履行担保责任,代被告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以及利息70400.4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70400.43元。2013年3月26日,被告与东平农合行签订了(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流借字(2013)年第004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向东平农合行借款5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玉米,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借款年利率为10.8%。同日,原告与东平农合行签订了(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保字(2013)年第0040号《保证合同》,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前,被告已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并欠付利息374738.24元。原告应东平农合行要求,于2014年3月20日履行了担保责任,代被告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374738.2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374738.24元。以上事实有东平农合行于2014年3月26日出具的《代偿贷款证明》予以证实。原告代偿上述三笔借款本息的资金均来自银行贷款,为此背负着沉重的贷款负担,还要按月支付10.8%的贷款利息,该项贷款利息的支出依法也应由被告承担。在原告代偿后,虽经多方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9966466.50元;2、判决被告自原告代偿借款本息之日起,按年利率10.8%向原告支付利息(截止到2014年4月8日止,累计垫付代偿资金利息284057.66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雪菱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被告雪菱公司与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东平农合行)签订了(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流借字(2012)年第01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向东平农合行借款2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玉米,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3年8月27日,借款年利率为10.8%。同日,原告与东平农合行签订了(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保字(2012)年第0128号《保证合同》,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时,被告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并欠付利息21327.83元。原告应东平农合行要求,于2013年8月27同履行担保责任,代被告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以及利息21327.8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021327.83元。2012年10月23日,被告与东平农合行签订了(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流借字(2012)年第016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向东平农合行借款25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玉米,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3年10月22日,借款年利率为10.8%。同日,原告与东平农合行签订了(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保字(2012)年第0162号《保证合同》,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时,被告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并欠付利息70400.43元。原告应东平农合行要求,于2013年10月22日履行担保责任,代被告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以及利息70400.4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70400.43元。2013年3月26日,被告与东平农合行签订了(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流借字(2013)年第004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向东平农合行借款5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玉米,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借款年利率为10.8%。同日,原告与东平农合行签订了(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保字(2013)年第0040号《保证合同》,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前,被告已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并欠付利息374738.24元。原告应东平农合行要求,于2014年3月20日履行了担保责任,代被告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374738.2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374738.24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还款通知单、转账支票存根、代偿贷款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雪菱公司三次向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并由原告洲际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被告雪菱公司无力还款,原告洲际泰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27日代偿2021327.83元、2013年10月22日代偿2570400.43元、2014年3月20日代偿5374738.24元,事实清楚。原告洲际泰公司现要求被告雪菱公司偿还上述款项并自代偿之日起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雪菱淀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平洲际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9966466.5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21327.83元自2013年8月27日起、2570400.43元自2013年10月22日起、5374738.24元自2014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330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雪菱淀粉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兴文审判员 李宗录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姚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