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安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邹建国关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安县某某局,邹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安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融安县某某局。住所地:融安镇某某路X号。法定代表人廖某昌,局长。委托代理人傅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邹某国,男,1982年07月22日出生,住所地:融安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本院在执行融安县某某局申请执行邹某国关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邹某国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融安执字第140号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献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焕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