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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终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太想与被上诉人王银英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太想,王银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终字第1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太想,住太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银英,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太想与被上诉人王银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太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太想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王太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国华审 判 员  谢新旭代理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