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终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太想与被上诉人王银英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太想,王银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终字第1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太想,住太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银英,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太想与被上诉人王银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太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太想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王太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国华审 判 员 谢新旭代理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