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行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苏、徐园园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苏,徐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行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翔,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周苏,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徐园园,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周苏、徐园园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04020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各项费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苏、徐园园的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邦建审 判 员 张陈良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