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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法执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玉柱与杨延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柱,杨延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法执字第278-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柱(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张春连(公民身份号码:×××),女,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杨延君(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王玉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玉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延君给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2014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王玉柱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延寿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延寿县人民法院(2013)延法执字第2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而未履行本案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张绍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世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