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雁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市热力总公司诉被告许建斌供用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热力总公司,许建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雁初字第154号原告兰州市热力总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405号。法定代表人刘春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清,系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脉,系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建斌,男,住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安居小区4号楼1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热力总公司诉被告许建斌供用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市热力总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以在诉讼期间被告许建斌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建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热力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市热力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兰州市热力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