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三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姚雪、李兴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姚雪,李兴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三初字第01091号原告: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08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雪,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兴喜,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雪、李兴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宝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