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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三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姚雪、李兴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姚雪,李兴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三初字第01091号原告: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08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雪,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兴喜,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雪、李兴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宝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