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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4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昆山恒泰担保有限公司与昆山享得利钢铁有限公司、昆山泛日钢材仓储有限公司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恒泰担保有限公司,昆山享得利钢铁有限公司,昆山泛日钢材仓储有限公司,上海中泰担保有限公司,缪道萍,胡柳凤,陈煜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4443号申请执行人昆山恒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7316-0。被执行人昆山享得利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黄浦江路1号F212,组织机构代码69936210-0。被执行人昆山泛日钢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黄浦江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553476-1。被执行人上海中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青平公路6337号,组织机构代码70344138-X。被执行人缪道萍。被执行人胡柳凤。被执行人陈煜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花商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昆山恒泰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现上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昆山恒泰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现上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昆山恒泰担保有限公司若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花商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虞 侠执行员 卞 渊执行员 潘红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