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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潘民一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董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1157号原告:董某,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徐某某,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以双方经调解现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路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