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董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1157号原告:董某,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徐某某,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以双方经调解现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路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