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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2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舰,聂西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舰,聂西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2275号原告:重庆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竹路19号附7号-5-1,组织机构代码74286913-5。法定代表人:刘春林,总裁。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用兰,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舰,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聂西梅,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邹舰、聂西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390元,由原告重庆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刚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人民陪审员  秦 琼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柴世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