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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青山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杜凯诉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凯,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杜凯,无职业。被执行人吴斌,武钢快餐工厂职工。关于杜凯诉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凯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吴斌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杜凯返还借款24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杜凯支付从2014年6月20日起计算到2014年7月24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613.33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20元,执行费3,60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斌银行存款人民币252,841.3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惠运审判员  任国义审判员  梅祥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增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