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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一初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关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1688号原告:黄某甲,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黄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黄某丙。原、被告现已分居3年多,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为此,原告要求抚养孩子,被告关某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被告关某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黄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黄某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2010年购买沪kJ7611载重2吨小型货车一辆,2012年发生交通事故,现正在交通部门处理中。由于被告离家已有3年多,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孩子,被告关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关某虽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为同居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离家已有3年多,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改变其生活习惯,对孩子成长不利,且经征求孩子意见,黄某丙表示愿意随黄某甲一起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动放弃让被告关某承担孩子抚养费用的请求,属原告的真实意识表示。至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沪kJ7611载重2吨小型货车由于正在交通部门进行处理,可另行解决。为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两个孩子均由原告黄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 陪 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