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催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潍坊名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名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催字第77号申请人潍坊名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王小川,董事长。申请人潍坊名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北京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支付的、号码3130005133729447、出票日期2014年7月17日、出票人潍坊欧赛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佰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4年7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潍坊名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赵 勇审 判 员 刘静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安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