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宁汤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树金与被执行人纪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金,纪邦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宁汤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陈树金,男,1943年1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定保。被执行人纪邦金,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树金与被执行人纪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汤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纪邦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树金借款4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3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纪邦金负担。逾期,纪邦金未自觉履行,陈树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纪邦金有车辆(苏A×××××号)本案已查封,但未发现该车辆下落,本案暂无法处理。另未发现被执行人纪邦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树金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纪邦金有车辆(苏A×××××号)本案已查封,但未发现该车辆下落,本案暂无法处理。另未发现被执行人纪邦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树金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汤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史朝霞执行员 王 瑶执行员 王庆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佘成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