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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陈李彬,深圳当纳利印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陈XX,深圳XX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46号原告王XX,户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郑XX,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被告深圳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XX。被告深圳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陈XX、深圳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   红   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吉古丽·吾普尔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