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李晓华,居民。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马洁,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十四小区新城道21号。负责人:韩永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法定代表人:孙晓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华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由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