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民四终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忠厚与被上诉人土左旗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讨合气村委会、冯铁小、张金龙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忠厚,土默特左旗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讨合气村村民委员会,冯铁小,张金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呼民四终字第00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忠厚,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土默特左旗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讨合气村。委托代理人高飞,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媛,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土默特左旗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讨合气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永彪,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云福平,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土默特左旗兵州亥乡讨合气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铁小,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土默特左旗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讨合气村。委托代理人冯红亮,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冯铁小之子。委托代理人张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龙,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土默特左旗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讨合气村。上诉人丁忠厚因与被上诉人土默特左旗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讨合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讨合气村委会)、冯铁小、张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3)土左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忠厚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飞、张丽媛,被上诉人讨合气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云福平,被上诉人冯铁小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红亮、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威力斯驾校占用讨合气村的土地,讨合气村委会委托张金龙等处理占地款的发放事宜,张金龙根据第一轮承包土地的台帐,对被占地的村民发放了占地款,经过公开布告,将占地款发放到被占土地村民手中并签字确认,期间,丁忠厚认为发放给冯铁小的占地款3700元,该地已由冯铁小退给讨合气村委会,村委会将该地承包给自己,故该占地款应归其所有,于是丁忠厚向冯铁小和讨合气村委会、办事人张金龙索要。2013年7月4日,讨合气村委会在张金龙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冯铁小退地和丁忠厚接地事宜,但未达成一致。丁忠厚诉至法院,要求讨合气村委会、冯铁小、张金龙返还占地款3700元。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主要实行家庭承包制,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本案所有证据不能证明冯铁小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因而丁忠厚称自己接受了冯铁小退地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讨合气村委会及张金龙在被占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公开了发放户名及款项,并互相签字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冯铁小领取的土地补偿款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丁忠厚要求冯铁小等三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丁忠厚要求返还占地补偿款37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丁忠厚负担。丁忠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冯铁小早在1985年就自愿将其家中两个人的承包地分别退给了丁忠厚和丁计毛。在二轮土地承包时该地已流转给丁忠厚,应改判冯铁小将占有的3700元征地款返还。冯铁小以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进行答辩。讨合气村委会答辩支持丁忠厚的观点。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丁忠厚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证据:1、《讨合气村委会关于二轮承包土地分地情况的证明》;2、村民云福平、赵永彪写的《证明信》;3、证人赵良善、云白仁的证人证言。上述证据拟证明冯铁小退地的事实。经质证,冯铁小不认可,表示因无力耕种,暂由丁忠厚使用,并未转让土地承包权。讨合气村委会同意丁忠厚的说法。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丁忠厚要求冯铁小返还占地款3700元的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本案中冯铁小不认可自己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丁忠厚也未提供出其与冯铁小签订的书面转让合同及讨合气村委会土地流转备案手续,占地补偿款系按照一轮土地承包台账发放,二轮承包没有变更,补偿款的领取均有双方签字确认,丁忠厚举出的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均不能证明冯铁小退地的事实,故丁忠厚诉请冯铁小返还不当得利37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丁忠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 芳审判员 伏 春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