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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执刑财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沈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刑财字第231号被执行人沈强。本院在执行沈强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强因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沈强无银行存款,其亲属也未代为履行交纳罚金义务。且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据此,对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盐执刑财字第23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全林审判员  金鸿祥审判员  许云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