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罪犯彭亿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亿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617号罪犯彭亿名,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中中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亿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民事赔偿110110.9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月28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彭亿名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彭亿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亿名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请对罪犯彭亿名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亿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勇审 判 员 唐小红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