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立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魏京麟与徐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京麟,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立保字第616号申请人:魏京麟,男,汉族,现住齐河县。法定代理人:杨明英,系魏京麟母亲。被申请人:徐新,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魏京麟与被申请人徐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魏京麟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新驾驶的车一辆,申请查封价值为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新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放行、转移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静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