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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民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冯建忠与闫太保、张闻鲜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张XX,闫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663号原告冯XX,男,1957年8月7日出生,中铁二十一局退休工人,汉族,被告张XX,女,1972年4月出生,汉族,被告闫XX,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冯XX与闫太保,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X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XX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冯XX负担。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