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滨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谢晓丽与郑重离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丽,郑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滨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谢晓丽,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10月2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系汉滨区瀛湖镇桥兴小学教师。被执行人郑重,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2月1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系汉滨区水利局干部,。原告谢晓丽与被告郑重离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郑重在2014年5月17日前向原告谢晓丽付清226000元。截止2014年7月13日,被执行人郑重共支付了人民币108000元,还有人民币118000元未履行。申请人谢晓丽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立案后执行通知书送达前,申请人谢晓丽于2014年7月24日以被执行人郑重已自动向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荣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