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耐斯特鞋业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耐斯特鞋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604号原告:浙江耐斯特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淑贞。委托代理人:黄润生、曾国艳。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耐斯特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