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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耐斯特鞋业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耐斯特鞋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604号原告:浙江耐斯特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淑贞。委托代理人:黄润生、曾国艳。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耐斯特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