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4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杰,潘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4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杰。被执行人潘丰。申请执行人李永杰与被执行人潘丰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潘丰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