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平江县伍市镇七星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3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二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均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五月的一天,被告人王XX容留了黄小利在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13年农历八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XX容留了张满如、卢杰等人在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13年农历九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X容留了张满如等人在自己家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13年农历十二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XX容留了卢杰等人在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XX容留了卢杰在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14年农历正月初十左右,被告人王XX容留了卢杰等人在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14年农历正月十几的一天,被告人王XX容留了卢杰在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14年3月9日晚,被告人王XX容留了张满如在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14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XX容留了卢杰、张成辉在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满如、黄小利、卢杰、张成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社区正常管理秩序,明知他人吸毒还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XX的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占南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人民陪审员 方 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艾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