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民审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张雨华诉被起诉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审初字第3号起诉人张雨华,男,194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收到起诉人张雨华诉被起诉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状,其诉称:其系自流井区滨江路(沙湾饭店前)3号附17号营业房业主。2011年7月被起诉人发布《关于对沙湾片区市政设施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致起诉人的承租人按要求的时间搬迁出了营业房,造成了起诉人的房屋租金损失,故要求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房屋租金损失20,000.00元、租赁违约金7,200.00元,共计27,200.00元,并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雨华所诉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雨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