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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程莲芬与梁青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莲芬,梁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049号申请执行人程莲芬,女,汉族。被执行人梁青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程莲芬与被执行人梁青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青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陈莲芬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梁青春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租房费4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党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