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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与李兴拖欠罚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叶伟胜,院长。被执行人:李兴,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原住韶关市曲江区,现在xx监狱服刑。李兴拖欠罚金纠纷一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4)韶曲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兴应履行支付罚金xx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罚金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兴现在服刑期间,其住所暂无法实施搜查措施。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韶曲法执字第3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