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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开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郑禅敏与涂国栋、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禅敏,涂国栋,翁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开商初字第225号原告:郑禅敏。被告:涂国栋。被告:翁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禅敏诉被告涂国栋、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杨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