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甘刑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罪犯尼登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尼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甘刑执字第174号罪犯尼登,男,藏族,生于1969年6月10日,识藏文,四川省德格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德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尼登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1)甘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2013)甘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书,共减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尼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下半年改造中表现突出获得“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改造中表现突出获得“劳积”奖励一次。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得分101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尼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尼登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红审判员 谭 伟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杉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