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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戴启春与袁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启春,袁碧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017-1号原告:戴启春,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被告:袁碧宏,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原告戴启春与被告袁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和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儒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来香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