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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2014)沅执字第2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跃红,俞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沅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潘跃红,女,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沅江市银光南路***号*栋*单元***号。被执行人俞正军,男,1966年3月13日,汉族,住沅江市琼湖路**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沅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俞正军无可供财产执行。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潘跃红与俞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毅执 行 员  陈建国执 行 员  徐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 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