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商玉静与刘玉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玉静,刘玉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542号原告商玉静,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高阳县,职工,现住高阳县。委托代理人甄雅钦,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龙,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高阳县,个体,现住高阳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67号康诚大厦三楼。负责人刘永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淑娇、武甲,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商玉静与被告刘玉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玉静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玉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玉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玉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商玉静负担。审 判 长 苑铁良代理审判员 吴志永代理审判员 卢素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