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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冈民初字第0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王约仁与赵红林、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约仁,赵红林,周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冈民初字第0352号原告王约仁,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树,男。被告赵红林,居民。被告周秀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约仁与被告赵红林、周秀英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约仁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约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约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永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仇正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