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冈民初字第0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王约仁与赵红林、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约仁,赵红林,周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冈民初字第0352号原告王约仁,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树,男。被告赵红林,居民。被告周秀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约仁与被告赵红林、周秀英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约仁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约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约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永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仇正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