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盖天仲与董忠林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民勇,盖天仲,马民强,董忠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民勇,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刘贵树、刘燕,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天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张达金、潘美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民强,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审第三人:董忠林,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张达金、潘美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的规定,也就是说住所的认定,应当以居住为准,尤其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现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越秀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认定错误。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和原审被告马民强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越秀区象岗山19号703房,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