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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执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冰与高艳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冰,高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540-2号申请人韩冰。被执行人高艳青。本院在韩冰申请执行高艳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2)荥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艳青银行存款五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向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