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金商初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博润洁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博润洁建材有限公司、杨连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博润洁建材有限公司,杨连友,崔荷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金商初字第454-1号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张华,行长。被告青岛博润洁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冬福,总经理。被告杨连友。被告崔荷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青岛博润洁建材有限公司、杨连友、崔荷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4年7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对被告青岛博润洁建材有限公司、杨连友、崔荷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707元,减半收取313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53.5元,由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杰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管金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宜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