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曾利丽与海南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利丽,海南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964号申请执行人曾利丽。被执行人海南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锴。申请执行人曾利丽与被执行人海南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将海口市金龙路XX号景瑞花园X幢XXX房的房产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曾利丽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海南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龙路XX号景瑞花园X幢XXX房的房产证(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354XXX**号)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曾利丽(身份证号:43052XXXXX)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健雄审 判 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