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民四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史宝东与新民市兴隆堡镇东方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宝东,新民市兴隆堡镇东方木材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四初字第3931号原告:史宝东,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址新民市。被告:新民市兴隆堡镇东方木材加工厂,住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代强,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宝东与被告新民市兴隆堡镇东方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史宝东承担。审判员 :闫喜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洋 更多数据: